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簡字第19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
法定代理人 陳○○
訴訟代理人 張○○
受告知人 乙○○
被 告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壬○○○
上7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俊文律師
張哲軒律師
被 告 癸○○ 原住○○市○○區○○○○○路000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忠○○
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4年9月2日下午2點於本院家事第6
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本件被繼承人甲○○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之未保存登記建物究係
為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號或高雄市○○區○○路00巷0號,尚有
調查之必要,爰再開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