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3067號
KSYV,114,司繼,3067,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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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067號
聲 請 人 許芳瑞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上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民國112年9
月1日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
雄市○○區○○里0鄰○○路○○巷○○○○號)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
新臺幣參萬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以113年度司繼字第3700號民事
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並准對被繼承
人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且於113年9月5日確定,嗣聲請人
提出聲請,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93號民事裁定准對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公示催告。而聲請人業已申請
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不動產登記謄本、編製被繼承人之
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取得免稅證明書、辦理遺產管理人
登記等,現被繼承人遺留之土地部分經強制執行在案,而聲
請人管理本件遺產事宜已支出郵資新臺幣(下同)30元、36
元、44元、地政規費40元、戶政規費30元,爰聲請本院核定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二、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
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
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
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本院113年度司
繼字第3700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家事事件(全部)公
告查詢結果、家事事件公告查詢、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遺
產稅財產參考清單、111、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有償移轉不
動產明細表、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財政部高雄國
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含未逾繳納期間)查復表(國稅
部分)、土地登記第一、三類謄本、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函、
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本院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93號裁定、遺
產稅申報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臺灣金
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通知、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執行命令、申請書、戶政規費收據、地政規費收據、購買
票品證明單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繼字
第5658號、113年度司繼字第3700號、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9
3號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其本於利害
關係人之地位,聲請本院酌定報酬,洵屬有據。
 ㈡本院審酌:被繼承人所遺之遺產,其中土地現經臺灣橋頭地
方法院委由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進行
拍賣程序,其第一次拍賣之最低拍賣價額為40萬元;又聲請
人業已為編制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
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管理遺產行為,後續尚有強制
執行程序、剩餘財產移交國庫等其他事項須處理,聲請人處
理上開事務及後續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
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
報酬以30,000元(含已代墊費用)為適當,爰酌定如主文第 1項所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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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部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