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13年度,305號
KSYV,113,司養聲,305,2025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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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305號
未成年子女
即被收養人 乙○○

關 係 人 丁○○

關 係 人 甲○○

關 係 人 戊○○

關 係 人 丙○○○ 住居所詳卷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因養父母死亡後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許可終止收養人忠○○(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113年10月6
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被收養人乙○○(男,
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收
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記載略以:未成年子女乙○○原為收養人忠○○之養子
,現因收養人忠○○已於113年10月6日死亡,爰聲請許可終止
收養人忠○○與被收養人乙○○間之收養關係等語。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養子女
未滿七歲者,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
許可;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之聲
請,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法院認終
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定有明
文。復按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
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有程序能力。家事事件法第14
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未成年子女乙○○為收養人忠○○之養子,又收養人忠○○已於113
年10月6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再查,被收養人
乙○○、關係人丁○○(即被收養人之生父)、關係人甲○○(即被
收養人之生母)、關係人戊○○(即被收養人之祖父)均到庭陳
明同意本件終止收養,並皆瞭解終止收養後所生之法律關係
(見本院114年6月27日非訟事件筆錄、114年7月3日非訟事件
筆錄)。另查,關係人丙○○○有中度失智,其在安養院無法到
院表示意見(見本院114年6月27日非訟事件筆錄、關係人丙○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乙紙)。
 ㈡經審酌財團法人聖功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終止收養事件訪視
調查報告,及綜合考量收養家庭現況、被收養人現況、收養
終止後之法定代理人現況及後續撫育計畫等一切情狀,認本
件終止收養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其請求許可終止收養
人忠○○與被收養人乙○○間之收養關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且自本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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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