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丙○○
戊○○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己○○
庚○○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
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拾日內,補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陸佰參拾玖萬肆仟貳佰柒拾參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
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
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
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復按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向
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十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原
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逾十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
分之三;逾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一。此觀諸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即明。再者,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
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
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
,乃客觀價值之一種,與當事人關於訴訟標的之利益,專由
當事人主觀認知之主觀價值不同,故以有價證券之給付請求
權為訴訟標的時,如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應以起
訴當天或前一天之收盤價為準,如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
股票,則應以起訴時發行公司之淨值計算其時價。其次,公
同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本於公同共有債權,起訴請求債務
人向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給付,非僅為自己利益為請求,應以
公同共有債權之全部,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1
1年度台抗字第793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乙○○、丙○○、戊○○對於民國114年4月15
日本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
訴人之上訴聲明第1項為「原判決廢棄」,聲明第2至5項部
分為「被上訴人己○○、庚○○、丁○○、甲○○應分別將如附表一
所示股份向各該公司辦理過戶移轉登記予上訴人及其他全體
公同共有人」,依前揭說明,應以公同共有債權之全部計算
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上訴利益,又附表一所示之○○○○○○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公司)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依前開說明,應
以起訴時發行公司之淨值計算其時價,參照如附表二所示公
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及108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所示權益總
額(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0號卷一第79至8
5頁),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5,368,2
82元(計算式如附表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94,273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乙○○、丙○○、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英毅附表一:
被上訴人 公司名稱 股份 己○○ ○○公司 183萬7,211股 ○○公司 140萬股 ○○公司 22萬585股 ○○公司 15萬股 庚○○ ○○公司 182萬1,634股 ○○公司 5萬股 丁○○ ○○公司 159萬9,039股 ○○公司 35萬股 ○○公司 1萬6,500股 ○○公司 5萬股 甲○○ ○○公司 145萬7,884股 ○○公司 45萬股 ○○公司 2萬7,590股 附表二:
編號 公司名稱 已發行股份總數 權益總額(新臺幣) 1 ○○公司 2,000萬股 1,381,946,264元 2 ○○公司 500萬股 127,622,405元 3 ○○公司 166萬股 56,288,537元 4 ○○公司 50萬股 12,396,198元 附表三:
編號 公司名稱 總金額 (新臺幣) 計算式(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公司 464,041,525元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2 ○○公司 56,153,858元 (0000000+350000+4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3 ○○公司 8,974,800元 (220585+16500+27590 )×00000000÷0000000=0000000 4 ○○公司 6,198,099元 (150000+50000+50000 )×00000000÷500000=0000000 合計:535,368,2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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