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186號
KSDV,114,除,186,202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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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何美娥(即何來順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柒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7張,因不慎
遺失,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3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並已於民國114年1月11日公告在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
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本院於113年12月18日以113年
度司催字第43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
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本院依
聲請人之聲請,於114年1月11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
自公告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431號公示催告事件
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114年6月11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亦於申報權
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瑜玲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61C-33Z39352 股票 1 25 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1C-34Z43811 股票 1 102 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38899-3 股票 1 56 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134393-9 股票 1 23 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210061-3 股票 1 36 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282895-2 股票 1 24 7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351236-3 股票 1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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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