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786號
KSDV,114,訴,786,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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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78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鄭巧


被 告 旺寶美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雅靜


被 告 蘇福旺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14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93,69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間約定書第21條約定,被告
對原告所負之各宗債務,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
本院卷第20、24頁),是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清償借款之訴
,核與首揭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旺寶美興業有限公司(下稱旺寶美公司)前
於民國111年7月15日邀同被告林雅靜蘇福旺為連帶保證人
,約定就借款人旺寶美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
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
2,000,000元為限額及按各個債務約定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負連帶清償責任。旺寶美公司於111年7月20日向原告借款
200,000元、1,800,000元,合計2,000,000元,借款期間自1
11年7月20日起至116年7月20日止,約定自撥款日起,按月
攤還本息,利息計付方式按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
動利率加年利率0.575%,嗣後隨中華郵政公司利率調整而調
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目前合計為年利
率2.295%。前開借款被告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全部債務視
為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並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料被告旺寶美公司自114年
2月2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經原告多次催告仍未獲置理,已
喪失期限利益,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共993,
69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林雅靜
蘇福旺既為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
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 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亦有明文 ,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 ,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 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 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 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 責任;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 、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 3條及第74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六、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影本、約定書 影本、保證書影本、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催告函暨郵 政掛號回執聯影本、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查詢單等件在卷為 證,本院就上開資料所載內容審核結果,確與原告所述相符 ,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又旺寶美公司為系爭 債務之主債務人,林雅靜蘇福旺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 ,則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 ,應予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任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宜璋附表 編號 欠款餘額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99,365元 自114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自114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2 894,327元 自114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自114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合計債權本金:993,6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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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寶美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