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2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陸政宏
被 告 海吉斯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駿聖
被 告 徐蕙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原定114年7月29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高雄市政府宣
布114年7月29日停止上班,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
延展宣判期日為114 年7月30日上午11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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