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號
原 告 沈素秋
上訴人與陳羿蓁、宮玉明、楊佳靜、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間114年度訴字第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66,6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
,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 麗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