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492號
KSDV,114,訴,492,2025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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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玉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鈴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共新臺幣(下同)13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03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嘉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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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