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64號
原 告 邱湘楹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慶宗、莊洪鳳娥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於民國114年6月6日起訴,聲明請
求被告陳慶宗、莊洪鳳娥應分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30,
00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如被告任一人為給付時,另一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9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3、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
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5,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