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652號
KSDV,114,補,652,2025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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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52號
原 告 郭真懿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4日聲請
本院對被告蔡佳鈴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4年度司促字第392
5號),而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3,334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0,6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0,1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正本1份及繕本(含支付命令聲請狀所
附證物)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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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