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472號
KSDV,114,補,472,2025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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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72號
原 告 書香雅築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偉慈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朱冠菱律師
王韻慈律師
被 告 林欽宏

劉思孜

私立百博文理短期補習班陽明分班

法定代理人 黃嘉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聲明第一項主張被告林欽宏、劉思孜應打除書香雅築
社區D、E、F棟避難層通往高雄市三民區義明街之走廊之磚
牆;聲明第二項主張林欽宏、劉思孜應拆除書香雅築社區D
、E、F棟避難通道出入口鐵捲門及電動玻璃門;聲明第三項
主張林欽宏、劉思孜應拆除書香雅築社區D、E、F棟通往義
明街之避難層走廊之輕鋼架隔間牆並回復原有鋼筋混凝土牆
;聲明第四項主張林欽宏、劉思孜應拆除書香雅築社區D、E
、F棟通往義明街之輕鋼架天花板;聲明第五項主張被告私
立百博文理短期補習班陽明分班應清除書香雅築社區D、E、
F棟通往義明街之避難層出入口所堆積雜物。上開各項聲明
所需之費用,經原告陳報總計為新臺幣(下同)580,000元
,有原告提出廠商估價單在卷可證,此即為原告本件訴訟可
得受之利益金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8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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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