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35號
KSDV,114,補,35,2025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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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5號
原 告 兆峰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全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家旭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2日起訴,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
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
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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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峰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