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191號
KSDV,114,補,1191,2025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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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91號
聲 請 人 吳平平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迴避事件,聲請人聲請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51號事件),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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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