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59號
聲 請 人 我得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瑋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亮全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聲
請人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附表:
編號 聲請人應補正事項 1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理由: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聲請人未繳納,應予補正。 2 本件聲請狀之狀末僅有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簽名,而未經聲請人蓋章,應補提出經聲請人蓋章之聲請狀正本。 3 表明相對人亮全事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