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陳瑞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
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
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
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
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
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5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659號事件中主張因被告
甲○○已死亡,遲無法確定繼承人,致訴訟無法進行,為此聲
請為甲○○選任遺產管理人等情。核此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
項第9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又查甲○○死亡時係設籍在高雄
市杉林區,則依同法第2條前段、第127條規定,應由臺灣高
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日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