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4年度,2號
KSDV,114,消債清,2,20250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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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
聲 請 人 洪聖杰


代 理 人 薛政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無力清償債務,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聲請前置協商成立,惟因不可歸
責於己之事由毀諾。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宣告
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消費者與他人間債之關係之發生,係依契約自由原則及相
互間之信賴為基礎,此為社會經濟活動得以維繫及發展之重
要支柱,債務人經濟窘迫,固不應任其自生自滅,債權人一
方之利益亦不能摒棄不顧。而判斷是否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
能清償之虞,宜綜衡債務人全部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評
估其客觀資產是否大於負債,是否因負擔債務而不能維持最
基本之生活條件,以及債權人如利用一般程序追償,是否會
使其陷於無法重建經濟生活之困境等。如債務人可於相當之
期間內以己力清償債務,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
務之虞之情形,尚無藉助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
務之必要。
三、經查:
 ㈠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1年度至113年度申報所得分別為新臺幣(下同
)442,173元、454,648元、461,082元,雖有南山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保單,惟已停效,無解
約金,至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部
分,則為團險,無解約金。
  ⒉又聲請人自112年3月22日起於國巨股份有限公司大發分公
司(下稱國巨公司)任職,112年3月至12月收入共339,52
9元,113年共447,277元,114年1月為30,459元,另102年
4月17日至112年3月、112年5月12日起於高雄空廚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高雄空廚)任職,111年12月至112年3月收
入共182,177元,112年5月至12月共66,650元,113年共16
3,955元,114年1月至4月共34,916元,112年1月12日領取
勞保普通傷病給付2,692元,112年4月6日領取全民共享普
發現金6,000元,未領取補助。
  ⒊上開各情,有111年至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卷第49-51頁)、113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
表(卷第381-385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卷第17
頁)、債權人清冊(卷第253-254頁)、財團法人金融聯
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卷第25-29頁)、
信用報告(卷第31-45頁)、戶籍資料(卷第157頁)、勞
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47-48頁)、個人商業
保險查詢結果表(卷第403-407頁)、社會補助查詢表(
卷第231頁)、租金補助查詢表(卷第233頁)、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函(卷第245頁)、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函(卷第441-447頁)、證券歷史已實現損益表(
卷第365-373頁)、帳戶交易明細(卷第61-131頁)、高
雄空廚陳報狀(卷第241-243頁)、收入明細表(卷第21-
23、257-259頁)、薪資單(卷第265-271頁)、薪資袋(
卷第135、413-423頁)、南山人壽函(卷第453-479頁)
、新光人壽函(卷第439頁)可參。
  ⒋故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形,以其113年1月至114年1
月於國巨公司平均每月收入,加計高雄空廚113年1月至11
4年4月平均每月收入,共49,178元【計算式:(447,277+
30,459)÷13+(163,955+34,916)÷16=49,178,本裁定計
算式均採元以下4捨5入】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7,
303元(包含每月房屋租金4,000元,卷第17頁)乙情,並提
出房東簽立之切結書(卷第261頁)為證。按債務人必要生
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清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
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最
低生活費為16,040元,1.2倍即19,248元,聲請人主張每月
必要支出約17,303元,尚屬合理,應予採計。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月平均收入約49,178元,扣除必要生活費1
7,303元後,尚餘31,875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約1,768
,756元(卷第253-254、291-358頁),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
結果,僅須4.6年(計算式:1,768,756÷31,875÷12=4.6)即
可能可清償完畢。況聲請人為00年0月出生(卷第157頁戶籍
謄本),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一般可預期尚約有29年職業
生涯,足認其應能逐期償還所欠債務,以兼顧債權人利益之
保障。
四、綜據上述,本件聲請人並無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
情事,尚無藉助清算程序清理債務之必要性,其聲請應予駁
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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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