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陳育成 住○○市○鎮區○○街000○0號6樓
代 理 人 吳臺雄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因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轉清算
程序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本
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程序
之必要費用,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本件郵務
送達費新臺幣2,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