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82號
抗 告 人 李安立
相 對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00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關於訴訟之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依民法及其
他法令之規定;法院於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
允許,認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抗告有
當事人能力或代理權欠缺之情形者,亦同,為民事訴訟法第
47、49條及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所明定。依此反面解
釋,如代理權欠缺已於事實上無法補正,則無庸命其補正。
二、查訴外人李勁寬於114年4月21日自命為李安立之訴訟代理人
,對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007號本票裁定提起抗告,此有
抗告狀在卷可佐。惟李勁寬並未提出委任狀,並自陳李安立
已失蹤,找尋不到等語,故其訴訟代理權顯有欠缺,且為事
實上無法補正之狀態。而李勁寬欠缺代理權,其所為抗告之
訴訟行為,自不生訴訟法上之效力,是本件抗告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