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813號
原 告 郭芳成
吳雪蓮
沈煥傑
沈孟璇
沈美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被 告 高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智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0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郭芳成、吳雪蓮、沈煥傑、沈孟璇所
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原告沈美珍
所有坐落同段1463、1464-1地號土地,遭被告之圍牆、工廠
大門等地上物無權占用,爰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被告
將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惟上開土地坐落高雄市仁
武區,依上開規定,核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專屬管轄之範圍
,自應由該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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