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156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胤敦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劉彥成、鄭西元間
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台端聲請金額新台幣10,388,000元,
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應徵聲請費新台幣4500元,僅繳納新台
幣3000元)。
二、相對人胤敦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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