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276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淑英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案外人林秀珠、許信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二、案外人農祥花卉有限公司、麗鑫花卉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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