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270號
KSDV,114,司拍,270,2025071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保證責任高雄巿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昶彤
代 理 人 梁婉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國煌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高雄市○○區○○段000地號暨其上509建號最新土地、建物
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
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
、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二、更正債務余國煌為「相對人」(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對抵押
物之現在所有人為之。依提出之証據資料所示,系爭土地抵
押物為余國煌所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