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李素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金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提出拍賣抵押物之不動產附表。
三、請提出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暨其上18117建號之信 託
專簿影本。
四、關係人吳姬燕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