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劉浩誠
相 對 人 劉鎧瑋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劉浩誠、案外人張瓊文於民國(一)
107年4月12日(二)108年4月23日以(三)111年3月25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
新台幣(下同)(一)8,400,000元(二)2,400,000元(三
)3,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
國(一)137年4月10日(二)138年4月18日(三)141年3月
22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
記在案。嗣案外人張瓊文於民國113年2月17日死亡,相對人
為其繼承人。
三、嗣相對人劉浩誠、案外人張瓊文於民國107年4月起陸續向聲
請人借用3筆8,370,000元、2,000,000元、3,000,000元,利
息及違約金依契約所載。詎相對人劉浩誠、案外人張瓊文未
依約清償,尚欠6,641,689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
3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2件、本票影本3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不動產標示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苓雅 成功 301 5,005 200000分之1062 相對人劉浩誠持有2分之1,相對人劉浩誠、劉鎧瑋公同共有2分之1 2 高雄 苓雅 成功 301-3 20 200000分之1062 相對人劉浩誠持有2分之1,相對人劉浩誠、劉鎧瑋公同共有2分之1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2518 成功段301地號 鋼骨構造41層樓房 一層:9.15 合計:9.15 200000分之1062 相對人劉浩誠持有2分之1,相對人劉浩誠、劉鎧瑋公同共有2分之1 新田路378號 共有部分:成功段2697建號,39,878.2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 2 2539 成功段301地號 鋼骨構造41層樓房 二十三層:249.08 合計:249.08 陽台:15.27 雨遮:32.38 全部 相對人劉浩誠持有2分之1,相對人劉浩誠、劉鎧瑋公同共有2分之1 新田路358號23樓 備註:共有部分:成功段2697建號,39,878.27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55 (含停車位編號208,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8) (含停車位編號209,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8) (含停車位編號210,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8)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