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202號
KSDV,114,司拍,202,20250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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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非訟代理人 周立根
相 對 人 薛怡麗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黃奎詠於民國103年3月20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相對人薛怡麗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嗣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
聲請人合併,聲請人為存續銀行)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
(下同)2,19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
日為民國133年3月19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
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該不動產於民國112年3月24日
因配偶贈與關係移轉予相對人所有,亦經登記在案。茲因相
對人㈠於民國103年3月9日邀同案外人黃奎詠為保證人向聲請
人借用1,820,000元,㈡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使用,其還款方
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
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未依約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
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不
動產擔保借款約定書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前鎮 瑞隆 三    984 1,094 1000分之34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231 瑞隆段三小段984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房 五層:80.72 合計:80.72 全部 瑞和街47巷10之4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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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