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28號
KSDV,114,司拍,128,202507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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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張珮茵


相 對 人 蘇陳美惠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陸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6年8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及債務人蘇睿騏向聲請人所負借款、支
票、本票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800萬元之最
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
1年12月31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
期,經登記在案。茲因聲請人執有蘇睿騏簽發金額共計1,29
0萬元之支票12紙,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
、協議書、支票、退票理由單、票據紀錄查詢明細表影本及
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
三、本院於114年6月2日通知相對人、債務人蘇睿騏就抵押權所
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蘇睿騏表示系爭抵
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包含蘇睿騏對於聲請人所負之債務,且聲
請人所提出之支票均已罹於時效後5年之除斥期間,無從為
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云云。本院就此復通知聲請人表示意見
,聲請人迄未表示意見。經本院依聲請人提出之證據資料形
式審查,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資料上記載債務人為相對人及
蘇睿騏,債務人既有屆期未清償之情事,聲請人聲請拍賣抵
押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相對人、債務人所述,屬實體
上之爭執,尚非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之非訟程序所得審酌,
應另提起訴訟以求解決,附予敘明。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新興 新興 四    603 730 1000分之177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2844 新興段四小段603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2層樓房 一層:64.58 騎樓:35.39 合計:99.97 全部 七賢二路70號 備註:共有部分:新興段四小段2896建號,面積1,671.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21 2 2845 新興段四小段603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2層樓房 一層: 194.72 合計: 194.72 全部 七賢二路72號 備註:共有部分:新興段四小段2896建號,面積1,671.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42 3 2846 新興段四小段603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2層樓房 一層:56.11 騎樓:35.68 合計:91.79 全部 七賢二路74號 備註:共有部分:新興段四小段2896建號,面積1,671.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20 4 2847 新興段四小段603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2層樓房 二層: 218.69 合計: 218.69 全部 七賢二路74號2樓之1 備註:共有部分:新興段四小段2896建號,面積1,671.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44 5 2848 新興段四小段603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2層樓房 二層: 192.99 合計: 192.99 全部 七賢二路74號2樓之2 備註:共有部分:新興段四小段2896建號,面積1,671.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39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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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