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4年度,41號
KSDV,114,司執消債清,41,2025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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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1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羅榮照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 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 押之財產,不屬於清算財團,本條例第98條第2項亦有明定 。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14年度消債清字第46號民事 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存款合計不足千元、名下無登 記財產、亦無以要保人身分投保保險,查於南山人壽之保險 契約已失效,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債務人 陳報狀、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國泰人壽函文等在卷足憑。經本院 函詢債權人表示意見,除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外,其餘債權人就本件清算程序 之終止未為反對之表示,有114年5月13日雄院國114司執消 債清立一字第41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 憑,而中國信託銀行請求本院調查國泰人壽保險有無變更要 保人一事,查該公司雖未回覆此部分,然該保險契約之解約 金未達新修正保險法第123條之1標準,不得扣押,自非屬清 算財團財產。綜上可知,債務人名下財產價值甚微,參酌本 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 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 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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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