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0號
異議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異議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 張嘉豪
權人
上列異議人就賴群蓁(原名:賴純敏)執行更生程序事件,對於本
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公告之債權表就相對人之債權提出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 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 內提出異議。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 及受異議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6 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本債權表中無擔保債權人編號第9號之相對 人即債權人張嘉豪之債權,容有質疑,爰聲明異議等語。三、經查:
1.查相對人雖未申報債權,但因債務人於債權人清冊列為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視為其已於申報債權期間首日為與清 冊記載同一內容債權之申報。
2.次查,相對人前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於本院113年度司執消 債更字第113號執行更生事件中曾具狀表示債務人漏未將其 定判決之債權列入,並提出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437 號判決影本附卷為證(見該卷第443頁),該判決主旨為駁 回債務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字第257號判 決之上訴(見該卷第181頁),因此,債務人應給付相對人 之本金確為新台幣(下同)179萬4,510元,債權表所載核無 不合。
3.綜上,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