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4年度,32號
KSDV,114,司執消債清,32,20250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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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2號
聲請人即債 王武雄 住○○市○○區○○街00巷00號
務人
相對人即債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 54號裁定於民國114年3月12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 憑。
三、再查,本件清算程序調查情形詳見114年6月30日函,就屬於 清算財團財產之保險契約解約金,分別由利害關係人以債務 人名義繳納等值案款以保留保單,以及由保險公司檢送解約 金到院,本院併同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 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 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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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