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4年度,16號
KSDV,114,司執消債清,16,2025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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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王美慧

代 理 人 賴俊佑律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71號民事 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現名下僅有附表所示之財產, 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債務人陳報狀、國泰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文、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 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等在卷足憑。三、雖有附表所示財產,然債務人目前已無法工作需人長期照護 ,該財產為其現在及未來生活所必需,業經本院114年6月9 日裁定擴張為不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確定。綜上可知,債務 人名下無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爰依本條例第10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附表:不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
存款40萬元 國泰人壽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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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