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4年度,40號
KSDV,114,司執消債更,40,2025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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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0號
聲請人即債 劉威志 住○○市○○區○○路00號
務人

代 理 人 洪國欽律師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戴淑雯/周培

相對人即債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李崇維
相對人即債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即債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對人即債 杜佾倢
權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6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 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 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 ,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 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 限制,消債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民國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02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 方案,經本院將該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 報告書通知債權人,並命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以書面 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嗣除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確表示不同意更生方案(債權額合計新臺 幣1,985,662元,佔債權比例34.81%)外,債權人杜佾倢具 狀請求債務人應將每月還款金額匯入其本人帳戶,就清償金 額及更生方案未為確答,其餘3名債權人於該期限內均未表 示意見,有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 依前開條文意旨視為同意。
三、另查,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設定有動產抵押 權,係有擔保債權,但迄未實行抵押權。雖陳報預估不足受 償額為無擔保債權,惟其動產抵押權迄至本裁定當日(即11 4年7月3日)仍未塗銷,此有動產擔保交易公示查詢服務查 詢結果附卷可證,故其未能受償額尚未確定,須待確定時始 得按實際不足受償額依更生條件受清償,消債條例第35條第 1項、施行細則第16條第1、2項定有明文。是以,債權人裕 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應暫予保留,待其向 本院陳報已塗銷動產抵押權之證據及實際不足額時,再通知 債務人按實際不足額依更生條件還款。
四、綜上,本件更生事件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及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已逾半數,應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再觀諸聲請人所提上開更生



方案,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條件已盡力清償 又無消債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並依上 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 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附表:更生方案(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每一個月為一期,六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4,906 1.66﹪ 4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386 0.25﹪ 6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76,370 32.9﹪ 823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72,767 6.54﹪ 163 杜佾倢 655,410 11.49﹪ 287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228,988 4.01﹪ 100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460,659 43.15﹪ 1,079 合 計 5,703,486 100﹪ 2,500 總清償金額:180,000元,清償成數3.16%。 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及每期清償金額,如附表債權比例欄及每期清償金額欄所示。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註: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應暫予保留,待其向本院陳報已塗銷動產抵押權之證據及實際不足額時,再通知債務人按實際不足額依更生條件還款。(詳見理由欄第三點)

附件: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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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