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助字第36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鄭明竣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相 對 人
債 務 人 黃惠霜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就相對人對於嘉沐企業商行之薪資債權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商號之型態可為為獨資商號及合夥商號。在獨資商號情形 ,商號即為所有人,故商業僅為所有人經營營業時表彰自己 之營業所用名稱,實質上商號之一切權利義務悉歸屬商號所 有人。
二、查,聲請人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聲請就相對人對於第三人嘉 沐企業商行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經上開法院囑託本院執 行,然上開企業商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負責人為相對人, 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單在 卷可稽。上開企業商行既為獨資商號,依前揭說明,獨資商 號為所有人經營營業時表彰自己之營業所用名稱,實質上獨 資商號之一切權利義務及財產悉歸屬獨資商號所有人所有, 故獨資商號所有人對於自己之獨資商號並無薪資債權之可言 。準此,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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