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99599號
KSDV,114,司執,99599,2025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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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95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住同上  
代 理 人 劉易鑫  住○○市○○區○○○路000號1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佑文  住○○市○○區○○○路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所有之土地為強制執行,然上開土地坐 落於高雄市大樹區乙情,有聲請人之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及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 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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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