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95703號
KSDV,114,司執,95703,2025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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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570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徐良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吳宗協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
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4年7月11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於11
3年3月5日死亡,此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
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
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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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