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95596號
KSDV,114,司執,95596,2025073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5596號
債 權 人 葉名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湙霏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基金債權、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債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
  薪資債權等,惟查第三人均設址於臺北市大安區,非屬本院
  轄區,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首開法
  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