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94708號
KSDV,114,司執,94708,202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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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4708號
債 權 人 許瑞昌即許陳貴美繼承人

債 權 人 許育慧許陳貴美繼承人

債 權 人 許育敏許陳貴美繼承人

債 權 人 陳貴金
債 權 人 陳貴月
共同送達代 許龍升律師
收人
債 務 人 林芳伃陳風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柏諺陳風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
0地號及同段379建號建物,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
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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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