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3306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巿內湖區內湖路一段392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蔡秉叡
住同上
債 務 人 李俊宏 住臺中市大肚區沙田路二段132巷80弄2
84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並為強制 執行,惟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於第三人成縉工業有限公司( 其業於113年4月8日自松緻油漆工程行退保),該第三人址設 臺中市○○區○○街○段000號1樓,另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 屏東大埔郵局之存款債權,該第三人址設屏東縣○○市○○路00 0○0號,均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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