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90603號
KSDV,114,司執,90603,2025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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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0603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1樓
            、2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同上
         
代 理 人 吳謹任  住○○市○區○○路○段000號12樓之1
相 對 人 陳謙和  住臺灣省嘉義縣○○鄉○○路0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如債權人 無法查知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或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時,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 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相對人可供執行財產不明,聲請查詢相對人 之財產,惟相對人住所位於嘉義縣,是依前開說明,應屬臺 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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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