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90030號
KSDV,114,司執,90030,2025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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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0030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號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住同上     
代 理 人 黃郁庭  住○○市○○區○○○路00號4樓  
債 務 人 黃河清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3
            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局開戶資料 ,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於第三人人才天下 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址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另查債務 人於鳥松長庚醫院郵局開戶,該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區○○路 000號,均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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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