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89139號
KSDV,114,司執,89139,2025070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91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巿信義區菸廠路88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熊亦香  
           住○○○○○區○○路00號11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彩綺  住○○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對於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而 現相對人任職設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之集客力數位 行銷有限公司內壢門市店乙情,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勞保查 詢單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 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