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88990號
KSDV,114,司執,88990,2025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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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89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號16樓、4
            0樓及41樓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裕昌  住○○○○○區○○○路000號4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仁川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查詢相對人勞保就保、郵局開戶及商業保險投保 等資料,然相對人設籍屏東縣○○鎮○○路000號乙情,有本院 依職權調取之個人戶籍資料單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 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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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