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84852號
KSDV,114,司執,84852,2025072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485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及18樓         
           送達代收人 廖曉薇  
           住○○○○○區○○路0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昭巽(歿)、黃釔閎即
黃映騰即黃昭巽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行名義為確定終局判決者,除當事人外,其效力僅及於 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 請求之標的物者;前項規定,於第4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規 定之執行名義,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繼承之 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有民法第1174條第1項 及第1175條規定可稽。故如執行名義之債務人死亡,其法定 繼承人主張其業已拋棄繼承,即應溯及於繼承開始時即喪失 繼承人之地位,該拋棄繼承之繼承人自非屬執行名義效力所 及之人。又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嗣經本院依職權調查結果,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列債務 人黃釔閎即黃映騰即黃昭巽之繼承人業已聲明拋棄繼承被繼 承人黃昭巽(歿)遺產之繼承,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 度司繼字第3311號准予備查,有該院家事法庭函查詢在卷可 稽。揆諸前開說明,黃釔閎即黃映騰即黃昭巽之繼承人既已 拋棄繼承,其自非上開執行名義效力所及之繼受人,則債權 人對債務人黃釔閎即黃映騰即黃昭巽之繼承人聲請強制執行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1/1頁


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