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4658號
聲 請 人
即債 權 人 林冠良
上列當事人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就相對人賴盈貴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又聲請執 行時未提出執行名義正本,經定期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6 條、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賴盈貴執行,惟未提出 執行名義正本,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文到五日內補正,該通 知於114年6月27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聲請人於收受上開通知迄未補正,是聲請人未提出執 行名義以聲請強制執行,自應認其聲請不備法定程式,聲請 為不合法,就相對人賴盈貴之強制執行聲請應予駁回。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