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81895號
KSDV,114,司執,81895,2025072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1895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設高雄巿鳳山區青年路一段100號
法定代理人 洪通澤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朱雅伶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治宏間給付電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所指定執行之債務人之財產已  經前案執行完畢、移轉所有權,債權人並聲請本院查詢債務  人財產(即勞保就保資料、郵局存款所在地、保險契約資  料),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  形,又債務人之住所係在臺東縣,有債務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據。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