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03068號
KSDV,114,司執,103068,202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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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3068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號54樓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秀花  
           住○○市○○區○○路○段000號14樓A
            室               
債 務 人 莊佳龍  住○○市○鎮區○○路0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基於保險契約對第三人台灣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之權利,惟依其聲請狀所載,前開第 三人址設於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依上開規定,本件 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張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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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