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01349號
KSDV,114,司執,101349,2025072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13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區○○○路○段000號6樓
           送達代收人 陳力瑜  
           住同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志弘  住屏東縣○○鄉○○街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查詢相對人商業保險投保資料,然相對人設籍屏 東縣萬丹鄉乙情,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個人戶籍資料單附卷 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聲請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