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00343號
KSDV,114,司執,100343,2025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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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0343號
債 權 人 陳進添  住彰化縣○○鄉○○村○○路00○0號
債 務 人 黃永華  住○○市○○區○○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於 第三人高雄看守所處之勞作金及保管金債權請求權為強制執 行,而該第三人係設於高雄市燕巢區,依上開規定,應屬臺 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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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