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9933號債 權 人 黃清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家蕙(原名:洪李金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票據號碼594597未載發票日,為無效票,故請提出得請求債 務人給付新台幣40萬元之債權證明文件。二、釋明利息起算日日期為何(何年?何月?何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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