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112號
KSDV,114,司促,9112,20250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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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112號
債 權 人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伸維珍購鮮食品行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
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
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
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
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又獨資企業,法律上並無獨立之
人格,應以其負責人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查珍購鮮
食品行林伸維經營之獨資商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
料在卷可稽,故本件債務人為「林伸維珍購鮮食品行」,
先予敘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伸維珍購鮮食品行發支付命令
,聲請狀雖載明債務人「住○○市○○區○○○路00號9樓之10」,
惟未記載其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年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6月4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珍購鮮食品行
最新之商業登記抄本及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
114年6月9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迄今逾期
仍未補正。又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戶役政系統資料結果,查無
林伸維」設籍於上址之資料,是本院無從認定債務人林伸
維是否具備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亦無從對債務人送達支
付命令,揆諸前開規定,聲請程式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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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